1 體育場館應根據使用功能和電視轉播要求進行照明設計,并應按表3.0.1進行使用功能分級。
2 本標準所作規(guī)定的場地范圍除注明外均應指比賽場地。規(guī)定的照度值應為比賽場地參考平面上的使用照度值,其照度均勻度應為最低值,參考平面的高度應符合本標準附錄A規(guī)定。
3 體育場館照明應滿足運動員、裁判員、觀眾及其他各類人員的使用要求。有電視轉播時應滿足電視轉播的照明要求。
4 HDTV轉播照明應用于重大國際比賽時,還應符合國際相關體育組織和機構的技術要求。
5 TV應急照明應用于國際和重大國際比賽時,還應符合國際相關體育組織和機構的技術要求。
6 體育場館應按運動項目的使用功能和實際用途進行照明設計。
7 照明設計應包括比賽場地照明、觀眾席照明和應急照明。
8 照明設計時應進行照明計算。照度計算網格及攝像機位置宜符合本標準附錄A規(guī)定。
9 照明設計在滿足相應照明指標的同時,應實施照明節(jié)能。
10 照明系統(tǒng)安裝完成后及進行重大國際比賽前,應由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進行照明檢測。
11 在體育建筑方案設計階段,應同時考慮照明設計方案的要求。
12 對于利用天然采光的體育場館,應采取措施降低和避免天然光產生的高亮度及陰影形成的強烈對比。